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民终24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智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寺巷街道办事处振兴路北侧、吴陵南路西侧光电产业园9号楼3楼联合办公区30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MMTJRX8。
法定代表人:李银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回天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汇路1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14WT35。
法定代表人:章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智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回天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20)皖1103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智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智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智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74元,减半收取3687元,由上诉人江***智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 奎
审判员 桑泽祥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魏雅
书记员岳陈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