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民初1632号之一
原告:上海回天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14WT35,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汇路1128号。
法定代表人:章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润达智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MMTJRX8,住所地泰州市光电产业园9号楼3楼联合办公区3015号。
法定代表人:李银兰,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回天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润达智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回天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回天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回天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94元,减半收取3047元,诉讼保全费2118元,合计51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益群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倪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