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82民初608号
原告:浙江泽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673977326W),住所地建德市大洋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汤文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飞,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市大***三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建德市大***三元村。
法定代表人:唐琰龙。
原告浙江泽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大***三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泽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泽元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浙江泽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丽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