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前卫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泽元建设有限公司与建德市大慈岩镇三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82民初608号

原告:浙江泽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673977326W),住所地建德市大洋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汤文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飞,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市大***三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建德市大***三元村。

法定代表人:唐琰龙。

原告浙江泽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大***三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泽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泽元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浙江泽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丽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玫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