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82民初4747号
原告:杭州新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乾潭镇下梓村265号1幢。
法定代表人:王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臣,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泽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大洋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汤文泽,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新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泽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因被告已全部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杭州新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的纠纷已解决,原告杭州新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新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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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文祥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徐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