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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洪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泽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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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82民初3256号之一



原告:建德市洪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下涯镇府前路5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德市梅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泽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大洋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德市洪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泽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2021年11月9日,原告建德市洪鼎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建德市洪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洪鼎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91元,合计616元,由原告建德市洪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