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82民初1670号
原告:浙江前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财富城A座13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告:***,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原告浙江前卫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2022年7月18日,原告浙江前卫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前卫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前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