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82民初1960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告:浙江前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前卫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计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