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前卫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前卫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82民初1960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告:浙江前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前卫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计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胡翀鸥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