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4执49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东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东阿县曙光街498号。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60号(银铃商务中心6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524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2041××××03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柱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