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4执49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东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东阿县曙光街4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60号(银铃商务中心6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东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金一案,本院于2022年03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1611××××377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15.31元。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11××××37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柱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