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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4执49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东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东阿县曙光街4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60号(银铃商务中心6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东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金一案,本院于2022年03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1611××××377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15.31元。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11××××37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柱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