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欧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欧龙实业有限公司与樟树市四创开元名都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982执保387号
申请人:江西欧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88459**6。
被执行人:樟树市四创开元名都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59180462**。
申请人江西欧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樟树市四创开元名都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樟树市四创开元名都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樟树市四创开元名都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辉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敖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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