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欧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欧龙实业有限公司、樟树市四创开元名都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982执保387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欧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樟树市四创开元名都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申请人江西欧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樟树市四创开元名都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樟树市四创开元名都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人江西欧龙实业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樟树市四创开元名都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敖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