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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宏大置业有限公司、久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11财保891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宏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久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八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山东宏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久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依法作出(2017)鲁1311财保891号民事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久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何国防
人民陪审员亓本法
人民陪审员全爱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