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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1806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90年4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凡友,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7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安传香,女,197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被申请人:杨国伟,男,1990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街道银雀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BUMF8W。
负责人:刘永青,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街道银雀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77765948P。
法定代表人:刘恩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宏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街道银雀山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35392426。
法定代表人:陈东方,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街道银雀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10225。
法定代表人:王士坤,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传香、杨国伟、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宏大置业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传香、杨国伟、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宏大置业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传香、杨国伟、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宏大置业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