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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703民初2484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建蕊,菏泽牡丹众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宏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与沂州路交汇东侧路北(兰山区金雀山路45号)。
法定代表人:陈东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宏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赵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