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703民初2484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建蕊,菏泽牡丹众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宏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与沂州路交汇东侧路北(兰山区金雀山路45号)。
法定代表人:陈东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宏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赵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