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1784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告: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BUMR61。
负责人:杨磊,经理。
被告: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77765948P。
法定代表人:公绪亮,经理。
被告:老兵老兵(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北京东路与东兴路交汇锦都上城1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35392464。
法定代表人:陈东方,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老兵老兵(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老兵老兵(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老兵老兵(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田春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