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510号
原告:山东沃华远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玉清东街以北中心次干道以西高新大厦11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职工。
被告:老兵老兵(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北京东路与东兴路交汇锦都上城15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工。
被告:老兵老兵(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北京东路与东兴路交汇锦都上城15号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工。
原告山东沃华远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老兵老兵(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老兵老兵(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沃华远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沃华远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沃华远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80元,减半收取计8340元,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沃华远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魏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