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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砼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民终38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砼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临沂市罗庄区城投医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临沂罗美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潍坊财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孔娟,经理。 原审被告:老兵老兵(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沂砼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临沂市罗庄区城投医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临沂罗美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潍坊财鱼商贸有限公司、老兵老兵(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鲁0791民初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递交上诉状后,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