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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4镇江和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镇江中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11民初4454号
原告:镇江和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庄泉路一号南山华庭商务中心一幢第三层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344266093。
法定代表人:陈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文,镇江市丹徒区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镇江中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南徐路五路段(七里甸人民政府五里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70500941N。
法定代表人:谭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镇江和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中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进入破产清算为由,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镇江和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中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和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中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600元,由原告镇江和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世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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