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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1镇江和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镇江海德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91民初3391号
原告:镇江和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庄泉路1号南山华庭商务中心1幢第3层310室。
法人代表人:陈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文,镇江市丹徒区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镇江海德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赵声路1号海德公园展示中心。
法人代表人:李黎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和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海德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镇江和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64元,由原告原告镇江和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史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