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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和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镇江红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111执16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镇江和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庄泉路1号南山华庭商务中心1幢第3层310室。
法定代表人陈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镇江红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官塘桥罗家头(路桥公司大院)。
法定代表人张昕,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和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红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111民初18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红卫
审判员  王 刚
审判员  孙国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吴 娉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二○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评议地点:本院执行局
参加人:沈红卫,XX,孙国根
王:我来汇报一下案情。申请执行人镇江和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红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111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111民初1809号案件的执行。
请大家发表一下意见。
沈:同意承办人意见。
王:同意承办人意见。
孙:同意承办人意见。
最后合议庭一致意见:
终结(2018)苏1111民初1809号案件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