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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0镇江和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扬中市丰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83民初5660号
原告:镇江和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庄泉路1号南山华庭商务中心1幢第3层310室。
法定代表人:陈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文,镇江市丹徒区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中市丰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春柳北路382号。
法定代表人:崔春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镇江和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扬中市丰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和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0元,减半收取19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奚俊杰
书 记 员  付凌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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