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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9镇江和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镇江红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1111民初1809号
原告:镇江和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庄泉路1号南山华庭商务中心1幢第3层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344266093。
法定代表人:陈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文,镇江市丹徒区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镇江红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官塘桥罗家头(路桥公司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56427412X9。
法定代表人:张昕,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镇江和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讯通信)与被告镇江红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丰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红丰置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讯通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红丰置业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7022.90元、违约金30000元,合计237022.9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领城国际通信配套施工协议,被告将领城国际通信配套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完成了自己的工作,且工程在2015年6月15日已经验收合格,可被告至2017年10月仅付款148724.10元。另在2016年9月份左右,被告工程内的光缆出现故障,便以60000元的抢修费承包给原告抢修,事后被告亦未能依约支付款项。原告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47022.90元、抢修费60000元、违约金100000元,合计507022.90元。后双方达成协议,原告撤诉。但被告依照协议支付了200000元后未再支付,尚欠207022.90元。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红丰置业未予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4月20日签订《领城国际通信配套施工协议》,被告将领城国际通信配套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该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总建筑面积70821平方米,每平方米7元,含税合同总价为495747元。2015年6月15日,该工程验收。后因工程款项的支付,双方发生争议。原告曾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于2017年12月7日提交撤诉申请,本院(2017)苏1111民初43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撤诉。
另查明,2017年12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确认领城国际通信配套工程及抢修工程两个项目工程款合计555747.00元,被告已支付148724.10元,尚欠407022.90元。双方约定,该款项由被告分期给付,即2017年12月30日前付10万元,2018年1月30日前付10万元,2018年2月28日前付10万元,2018年3月30日前付清余款107022.90元。并且约定,被告如有一期不按期履行视为全部到期,并承担违约金3万元。后被告仅支付200000元,未再按期支付,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领城国际通信配套施工协议》、《协议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对工程款的金额、支付方式、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但被告在支付200000元后未再依约分期支付剩余款项,原告依约要求其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和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镇江红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镇江和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7022.90元、违约金30000元,合计237022.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28元,由被告镇江红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镇江和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审判员  杜薇薇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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