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111民初4315号
原告:镇江和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庄泉路**南山华庭商务中心**第****。
法定代表人:陈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文,镇江市丹徒区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镇江红丰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镇江市黄山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昕。
原告镇江和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红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镇江和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亚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