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纳森(青岛)机械有限公司

坚纳森(青岛)机械有限公司、湛江晨鸣浆纸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811民初247号
原告:坚纳森(青岛)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环保产业园即发龙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刘少伟,经理。
被告:湛江晨鸣浆纸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第6层。
法定代表人:张刚,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坚纳森(青岛)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晨鸣浆纸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坚纳森(青岛)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坚纳森(青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坚纳森(青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占伟强
人民陪审员  黄 敏
人民陪审员  吕定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梁丽娜
书 记 员  叶思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