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纳森(青岛)机械有限公司

东莞市通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坚纳森(青岛)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2民初272号
原告:东莞市通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新城社区拔蛟窝村西城路风临美丽湾****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进,湖南华湘(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坚纳森(青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环保产业园即发龙山路**iv>
法定代表人:刘少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该公司员工。
原告东莞市通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凡公司)与被告坚纳森(青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纳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建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进,被告坚纳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坚纳森公司向通凡公司补充支付103个工时的工程款,共计49440元(480元/人/天×103);2.判令坚纳森公司向通凡公司支付2019年7月17日至19日、22日共计四天的加班费1800元(60元/人/时,共计30个小时);3.判令坚纳森公司向通凡公司支付消耗材料费753.5元;4.判令坚纳森公司向通凡公司支付工具的损耗折旧费1075元(25元/天,共计43天);5.判令坚纳森公司每日按未付工程款49440元的2‰向通凡公司支付违约金,从2019年9月3日开始计算,暂计至2019年10月25日共53天,暂计5240.64元,以上合计为58309.14元;6.判令坚纳森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7日,通凡公司和坚纳森公司签订《设备委托安装协议》,约定由通凡公司负责LG水质净化厂三期工程脱水机房5个罐体、13台泵体所有的进出口管道安装清包工工程,按480元/人/天核算薪资,完工日期是2019年7月30日。协议签订后,坚纳森公司指定施工地点为广州市黄埔区光谱东路与开达路交叉口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三期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通凡公司发现施工图纸变动大,导致工作量增加,案涉项目多次停电,协议约定本应由坚纳森公司提供的主材料和消耗材料不到位,坚纳森公司没有给通凡公司按期安装对接接口的条件,致使案涉项目无法如期完工。2019年9月2日,双方在前述《设备委托安装协议》的基础上,及于2019年7月25日、8月9日增加的工作内容,重新达成结算协议。通凡公司针对涉案项目的各个部分,均详细列出具体施工内容及所用工时,同时标注合同工时、实际工时,并对增加工时的具体原因作出说明。根据通凡公司统计,案涉项目的总工时为344个,但是坚纳森公司只确认有效工时241个,对多出的103个工时不予确认。坚纳森公司向通凡公司支付案涉项目的工程款共计115689元,由其工作人员韩邦芹分别于2019年8月9日向通凡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军的账户转入20000元,于同月21日转入30000元,于9月3日转入65680元。通凡公司认为,坚纳森公司故意减少103个工时系乘人之危。由于坚纳森公司只在前期支付了工程款50000元,完工交付后因坚纳森公司委派的项目负责人由宋贵海变更为高田,导致迟迟未确定工时,无法结算,加上施工人员一直向通凡公司讨要薪资,通凡公司无奈之下才被迫签了上述9月2日的结算协议。事实上,通凡公司负责该项目所用的实际工时是得到坚纳森公司现场技术员王乃栋认可的,但是因为前后两个项目负责人互相推卸责任,最终坚纳森公司认定按241个工时结算,通凡公司当时看不到希望也拖不起时间,只想着先拿一点是一点,以后再走法律途径把另外103个工时的工程款要回来。坚纳森公司趁通凡公司处于危困状态,急需支付施工人员薪资,迫使通凡公司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通凡公司利益,应当支付另外103个工时的工程款,按480元/人/天核算,即49440元。案涉项目为清包工(即就出人工),也就是说与涉案项目相关的安装需要的附件均是由坚纳森公司提供。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却出现坚纳森公司未及时提供耗材,通凡公司为保证施工进度主动到广州市黄埔区顺昌五金经营部购买砂轮片、手套、膨胀螺丝、记号笔等损耗材料,共计花费753.5元。此外,通凡公司为案涉项目提供了部分施工设备,包括焊机、切割机、砂轮机、电缆线等电动工具,因此存在工具的损耗折旧费。案涉项目开始施工日期为2019年7月17日,完工交付日期为2019年8月28日,共计施工43天,工具损耗折旧费按该类工具的租借费25元/天计算,共计1075元。根据《设备委托安装协议》第七条第1款的约定:“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累计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因此,坚纳森公司应当从应付款之日即2019年9月3日开始每日按应付未付款的2‰向通凡公司支付违约金。望判如所请。
被告坚纳森公司辩称,一、事情经过。坚纳森公司中标科学城LG水质净化厂三期防水、防腐工程后,于2019年7月17日与通凡公司签订《设备委托安装协议》。该协议约定:委托通凡公司负责LG水质净化厂三期脱水机房5个罐体、13台泵体所有的进出口管道安装,坚纳森公司负责提供与设备相关管路、阀门、螺栓等所需配件,由通凡公司提供施工设备(负责吊装、组装、负责质量、安全、风险),施工地点在LG水质净化厂三期项目现场。有关承揽价款计算,双方约定按480元/人/天核算,通凡公司派遣的现场施工人员最多10人,超过10人按10人计算(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承揽价格市场价格变化仍按合同约定价款结算),承揽工程于2019年7月30日前完成,未能如期完成的,承揽价款则按照200元/人/天核算(上述价款不含增值税)。协议签订后,双方又分别于同年7月25日、8月9日协商增加了承揽工作内容并达成协议。在通凡公司完成上述承揽工作后,经对承揽合同履行期间通凡公司的工作量进行核对后,双方于2019年9月2日进行了最终结算。经双方核对,通凡公司有效工时241个,按约定的工时价格480元/人/天计算,坚纳森公司应支付通凡公司承揽总价款115680元(480元/人/天×241),双方就此签订结算协议。通凡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军代表通凡公司签字盖章。同时,结算协议还明确约定“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由于坚纳森公司已分别于2019年8月9日、8月21日向通凡公司付款合共5万元,坚纳森公司签订结算协议后次日支付通凡公司承揽价款余款65680元,故坚纳森公司就涉案承揽合同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二、关于本案争议焦点。本案系因坚纳森公司委托通凡公司负责LG水质净化厂三期脱水机房有关设备安装调试工作而引起的纠纷,故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在通凡公司履行承揽义务后,双方就通凡公司履行合同期间的工作量及承揽价款计算经核对、协商后达成一致,并于2019年9月2日签订结算协议,该协议属于双方就承揽工作应付总价款的结算,也系双方对自己合法民事权利的处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也不违反国家强制性、禁止性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签订后应遵照执行。通凡公司起诉认为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属于坚纳森公司乘人之危迫使通凡公司签订,其主张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理由如下:(一)通凡公司主张案涉承揽合同总工时为344个,坚纳森公司故意减少其103个工时并无事实依据。通凡公司主张其履行承揽合同而投入344个工时,仅系其单方主张,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从通凡公司提交的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等反映,并不能证实通凡公司在履行合同期间投入344个工时,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反而,从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内容反映,对通凡公司主张的344个工时经双方负责人核对后,确认的有效工时仅为241个,通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在结算协议上签字确认结算结果,故双方以结算后确认的241个工时核算承揽价款,有事实依据。(二)本案并不存在坚纳森公司乘人之危签订结算协议的情形。首先,通凡公司主张其签订结算协议时处于危困状态依据不足。通凡公司提交所谓王建军与其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银行卡流水截图拟证明通凡公司的危困状态,但前述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通凡公司提交所谓员工与王建军的聊天记录,各员工的身份不明,仅凭微信聊天记录不能反映聊天相对方系通凡公司的员工;即使系通凡公司的员工,也可能由于通凡公司、王建军主观上存在拖欠其员工工资的恶意,以公司资金困难为由迟延发放其劳动报酬的可能,不能就此判断通凡公司实际上经济困难。另外,本案合同相对方为通凡公司,如不能提交客观公正的如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仅凭王建军的银行卡流水截图不能反映通凡公司签订结算协议时的财务状况困难。故通凡公司所举证据不能反映签订结算协议时其财务状况困难。其次,通凡公司在结算时并未向坚纳森公司提出其处于经济危困状态,坚纳森公司亦不知晓通凡公司当时的财务情况,故不可能主观上故意利用所谓通凡公司处于危困状态而迫使其签订结算协议。另外,坚纳森公司在双方结算前已分别于2019年8月9日、8月21日先行支付承揽价款共5万元,签订结算协议次日又付清余款,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拖欠承揽价款迫使通凡公司签订结算协议的情况。最后,本案结算协议最后的结算结果对通凡公司并非不公。如前所述,本案双方虽然对履行承揽合同期间的工时核算有分歧,但通过双方结算时认真核算,已经确认有效工时为241个,通凡公司亦签字确认,坚纳森公司在结算后约定的三个工作日及时付款,通凡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工时为344个,但并无充分证据反映,其案涉主张亦与其确认的结算工时不符,故从本案证据反映,结算协议对通凡公司并无明显不公,也并非不利。综上所述,通凡公司的主张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双方已就案涉承揽合同进行了结算,坚纳森公司已经依约履行全部义务,并无违约。通凡公司在双方已然对案涉承揽合同签订处分性协议,承诺“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推翻已签订的协议,违背当初的承诺起诉坚纳森公司,其行为有失诚信,其请求不应支持,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7日,坚纳森公司(甲方)与通凡公司(乙方)签订《设备委托安装协议》,约定:一、项目概况。甲方委托LG水质净化厂三期工程脱水机房5个罐体、13台泵体所有的进出口管道安装(以下简称涉案工程)。施工交货地点:LG水质净化厂三期项目现场。二、工作范围。此项目中根据甲方与总包的订货合同要求,需设备厂家完成本项目的主附设备的安装调试,由甲方提供与设备相关管路、阀门、螺栓等其他安装需要的附件,乙方提供施工设备,直至系统设备具体带电调试完成。1)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内容进行清包工施工,相关材料的确认后方可实施。2)甲方负责安装技术指导,提供及时的技术支持和疑问解答,保证安装工作顺利完成。三、验收标准及验收方式。1)按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2)根据双方审定的材料、制作内容进行验收,此验收为双方的初步验收。3)乙方的清包工安装质量验收以总包方、业主及监理的验收为准,此验收是最终验收。四、价格及付款。1)协议约定委托价格共计:按480元/人/天核算,现场施工人员最多10人,超过10人按10人结算薪资。以上工作要求7月30日之前完成,如到期没有完成薪资按200元/人/天核算。2)由乙方包工不包主料,包吊装、包组装、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风险等按(固定总价)的方式承包本项目。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不管市场价格如何变化,双方均按本协议确定的价格结算。3)协议生效后待各个构筑物设备全部安装完毕,甲方、乙方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工程款。五、工期。合同总工期在2019年7月30日之前完成。在条件便利的情况下,乙方承诺尽量配合甲方提前工期。六、双方权利义务。1)甲方义务。1.提供设计方案、安装施工方案,协助乙方提高施工进度的技术支持。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场地及施工用电。2)乙方义务。3.对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负责免费返修,产品质量问题应由甲方负责。七、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累计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逾期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通凡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开始施工,至8月29日完工,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于2019年9月2日签订结算协议。双方于2019年9月2日盖章确认的《结算协议》载明:就双方2019年7月17日签订的设备委托安装协议及在此基础上于2019年7月25日及8月9日增加的工作内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结算决议:合计216工时,小计103680元,最终执行241工时,115680元,备注注明:1.因施工现场客观因素的变化,无法按照双方签订的原协议履行结算工作,现经过友好协商对原设备委托安装协议的工作做最终结算,在双方签订本结算协议后,甲方需要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履行付款责任,原来协议6.2.3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不再履行,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2.原协议中甲方已支付乙方劳务费50000元。双方还于当日签字确认了《工时统计表》,载明:原合同外新增42个工,原合同内增加86工时,总计合同内工作216+42=258,合同外增加86个工时,合计总工时344工时。按照原协议经双方确认有效工时241个,另外多出的103个工时不予确认。坚纳森公司通过韩邦芹分别于2019年8月9日、8月21日、9月3日向通凡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军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入20000元、30000元及65680元。
通凡公司主张因坚纳森公司增加工程量、延迟提供主材料导致其工时增加,其因经济困难且施工人员催要薪资,在坚纳森公司不同意241工时就不结算和付款的要求下,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了前述结算协议,故要求坚纳森公司另外支付其103个工时的工程款共计49440元。通凡公司提交了王建军与王乃栋、蓝工、高川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通凡公司多次催要80mm管等材料、反映材料提供不及时延误工程问题及工地多次停电致使通凡公司无法正常施工。坚纳森公司对以上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辩称不清楚具体内容。通凡公司还提交了王建军与其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其三名施工人员于2019年8月24日至9月2日向其催要工资,并提交王建军与黄成的微信聊天记录、王建军银行卡流水截图拟证通凡公司经济困难,因施工人员催要薪资不得已借高利贷,并称于无奈之下签订结算协议。坚纳森公司以非与其员工的聊天记录为由不予确认上述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坚纳森公司辩称241工时为双方协商确定的,且已签订结算协议。
通凡公司主张2019年7月17日至19日、22日每天上班时间为9个小时,超过了8小时,未计算在最后的工时里,故要求坚纳森公司支付此四日的加班费共计1800元(60元/人/时,共计30个小时)。
此外,通凡公司提交了广州市黄埔区顺昌五金经营部的送货单拟证因坚纳森公司未及时提供消耗材料,其主动购买手套、膨胀螺丝、记号笔等耗材共计753.5元,提交了广州俊择宇焊机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销售单拟证其为保障施工进度提供了部分施工设备,包括电焊钳、切割机、电源线等电动工具,工具损耗折旧费为1075元(租借费25元/天×施工43天)。上述送货单及销售单的客户名称均显示为通凡公司。双方确认结算协议仅为工时结算,未包含消耗材料(本案中为安装耗材)。坚纳森公司抗辩销售单上的为劳保用品,应由通凡公司自行提供,消耗材料应包含在劳保用品中,确认其司未曾提供。通凡公司主张坚纳森公司提供了部分耗材但不够,其为了不耽误工期向在涉案工程旁边的广州市黄埔区顺昌五金经营部购买了耗材,也曾由该经营部送货上门。坚纳森公司抗辩送货单仅能表明有采购,无法证明是用于涉案工程。
坚纳森公司陈述涉案工程是在已建好的建筑物上安装设备,其提供脱水设备,与上一手为设备买卖合同并非施工合同,故不清楚涉案工程是否进行过报建。通凡公司称其进行清包工施工,即提供劳务;坚纳森公司认为通凡公司的清包工应为提供人工和必要的劳保用品以及工具。双方确认属于劳务分包关系,通凡公司没有劳务分包的资质,并称其施工内容管道安装不需要资质。双方均主张《设备委托安装协议》为有效合同。经本院释明,假如法院认定的合同效力与通凡公司主张的不一致,通凡公司仍坚持原诉请。
另查,通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安装及维护:通用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电子产品。坚纳森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制造销售、安装、维修、加工、研发环保设备防污设备、造纸设备、供水设备、供电设备、化工设备、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及组件、电气自动化设备(不含特种设备)及技术咨询服务。
以上事实,有《设备委托安装协议》《结算协议》《工时统计表》、微信聊天记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送货单、销售单、银行卡流水截图、营业执照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劳务分包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坚纳森公司是否存在乘人之危,使通凡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下签订《结算协议》的情形。本院对此分析如下:本案中,坚纳森公司虽主张其在经济困难并遭遇施工人员催薪的情况下无奈签订了《结算协议》,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其处于危困状况,相反其“想着先拿回部分款项支付工人薪资后再走法律途径把另外103个工时工程款要回来”的陈述可证其是明晰《结算协议》的内容及法律后果,故对其主张坚纳森公司乘人之危,使其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结算协议》,本院不予采信。该《结算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应遵照履行。双方已在《结算协议》中协商确认工时为241个,坚纳森公司也已支付完相应工程款,故通凡公司主张的另外103个工时的工程款及相应违约金以及加班费,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关于消耗材料费及工具损耗折旧费。《设备委托安装协议》约定由坚纳森公司提供与设备相关管路、阀门、螺栓等其他安装需要的附件,通凡公司提供施工设备,通凡公司提交的送货单上所列明的手套、膨胀螺丝、记号笔等并非坚纳森公司须提供的附件,其要求坚纳森公司予以承担,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通凡公司要求坚纳森公司支付工具损耗折旧费,亦无任何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东莞市通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8元,全部由原告东莞市通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小伟
人民陪审员  李婷婷
人民陪审员  谢晓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彭逸婷
书记员王汝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