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执保627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宏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市宏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荆河街道***66号(**居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567747586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市尚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木石镇后木石村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MTDGP2F。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山东宏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市尚岩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2)鲁0481民初38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市尚岩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市尚岩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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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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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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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