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8财保442号
申请人:莱芜德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邦庆,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培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六路
法定代表人:田永梅,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莱芜德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培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莱芜德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培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30万元,保全价值23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莱芜德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培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3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莱芜德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朱振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婷
书 记 员 石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