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8民初4632号
原告:莱芜德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西大街51号。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金融大厦1520室。
原告莱芜德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莱芜德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莱芜德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振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石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