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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驳回起诉用) (2022)辽0113民初9977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辽宁现代通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与***、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现代通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并申请案涉施工造价鉴定,未交鉴定费致使鉴定未果,现有其他证据也不能确定案涉造价金额,原告起诉,应予驳回。驳回后,原告有权另行诉讼,在鉴定造价形成结论具备判决条件时通过司法裁判实现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收1902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