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404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1955年12月3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燕山路14号6-3-1。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顺鑫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123号(1303)。
负责人:**。
被执行人: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12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顺鑫分公司、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穷尽调查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0404执2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武 强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