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民初1864号
原告:***,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地址铁岭县。
被告:***,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傍江街1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15710057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信息无法向被告成功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2822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卞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