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04执恢2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顺大街隆达花园7#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抚顺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顺大街隆达花园7#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顺鑫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123号(1303)。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抚顺绿地置业有限公司、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顺鑫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对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404民终1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经本院立案执行,现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多处房产,但该房产暂不宜处置。且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404民终1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武 强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