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04执恢2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顺大街隆达花园7#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抚顺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顺大街隆达花园7#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顺鑫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123号(1303)。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抚顺绿地置业有限公司、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顺鑫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对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404民终1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经本院立案执行,现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多处房产,但该房产暂不宜处置。且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404民终1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武 强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