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02执211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4月27日出生,住辽阳县。
申请执行人:***,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9月18日出生,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4月20日出生,住辽阳县。
申请执行人:刘秀娟,女,汉族,1964年2月6日出生,住辽宁省绥中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月20日出生,住辽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8月3日出生,住辽阳市文圣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8月6日出生,住灯塔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2月2日出生,住辽阳市文圣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1月10日出生,住辽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8月16日出生,住辽阳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3月26日出生,住辽阳市宏伟区。
申请执行人:***,男,满族,1959年8月3日出生,住辽阳市宏伟区。
申请执行人:***,男,满族,1954年10月12日出生,住辽阳市宏伟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1月5日出生,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4月5日出生,住辽阳市白塔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9月24日出生,住辽阳市宏伟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3月17日出生,住辽阳市宏伟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6月18日出生,住辽阳市宏伟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月7日出生,住辽阳县。
申请执行人:高山,男,满族,1958年7月29日出生,住辽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9月28日出生,住灯塔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2月29日出生,住灯塔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3月23日出生,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7月22日出生,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申请执行人:***,男,满族,1989年4月6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住辽阳市宏伟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9月17日出生,住辽阳市文圣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7月9日出生,住辽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满族,1965年1月31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灯塔市。
被执行人: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12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彬,男,汉族,1981年6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灯塔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4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秀娟、**、***、**、***、***、***、***、***、***、**、***、***、***、**、***、高山、***、***、***、***与**彬、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002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本院分别于2022年10月11日、10月12日、11月10日、11月28日、2023年3月13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等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一个,实际控制金额1108.76元,已划拨至***银行账户内;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辽AD××**、辽AT××**车辆两台。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3.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社会保险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
4.2023年3月30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将本案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有协助本院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和线索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2)辽1002执211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曾 蒸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