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1102民催1号
申请人:浙江景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双黄乡黄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54015351K。
法定代表人:胡金平。
委托代理人:马建华,男,系申请人公司职工。
申请人浙江景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4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出票日期为2019年10月16日、到期日为2019年11月16日,票据号码为,票面金额为8000元,出票人为浙江景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丽水瓯江支行,收款人为丽水市莲都区会计核算中心的银行汇票一张无效;
自票据到期日之后,申请人浙江景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邬 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代书记员 周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