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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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2民初553号
原告:***,男,195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浙江巨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黄村乡黄村村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6331837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巨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2022年3月2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麻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