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巨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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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1民初1054号
原告:***,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凤仙,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晗,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巨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63318370U,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黄村乡黄村村86号。
法定代表人:何小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足飞、叶佳林,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巨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21年7月12日,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巨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姚墨雨
人民陪审员殷全军
人民陪审员颜利雄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吴丽君
代书记员詹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