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102民初6728号
原告:***,女,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水法,丽水市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巨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凤凰大厦1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63318370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巨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5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