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6民初2538号
原告:***,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被告:***,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第三人:昌邑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新村街26号。
法定代表人:柳建辉,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昌邑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温旭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