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昌邑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6诉前调确19号 申请人:昌邑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奎聚街道天水路向***线、***沟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5777号万科金域国际天泰家园1号办公楼2303-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昌邑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确认(2023)鲁0786诉前调1072号潍坊市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昌邑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4月28日经潍坊市商事调解中心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2023)鲁0786诉前调1072号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昌邑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336029元,扣除申请人昌邑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的75125元,剩余1260904元,由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260904元,2023年7月-11月分别于每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共计5个月,1000000元); 二、申请人昌邑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每笔付款后3日内出具增值税发票(合计出具的增值税发票总额为1510904元); 三、如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期付款,申请人昌邑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放弃主张所有的利息;如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任一期逾期,申请人昌邑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实际未付金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计算利息(2021年10月19日至2023年4月24日之间逾期利息50000元和以实际未付金额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上述约定的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四、双方再无其它争执。 本院认为,申请人昌邑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昌邑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达成的(2023)鲁0786诉前调1072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姜 楠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