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优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破申45号
申请人:常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米市河****。
法定代表人:范全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常州市优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067630111T,住所,住所地常州市新**腾龙苑****div>
法定代表人:袁美秀,该公司总经理。
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常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于2021年8月17日决定将常州市优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8月19日,本院对常州市优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
本院查明,常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优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纠纷已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常州市优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尚欠其款项101333元,常州市优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且常州市优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其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常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对常州市优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常州市优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常州市优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现已不在住所地生产经营,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已知的债权额已达292083元,故已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常州市优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企业法人,属于适格的破产清算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裁定如下:
受理常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对常州市优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傅璟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