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4080号
原告:珠海捌柒伍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虹晖二路与番怡路交汇侧厂房二楼办公室218。
法定代表人:李会,总经理。
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科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沈永东。
原告珠海捌柒伍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珠海捌柒伍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捌柒伍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珠海捌柒伍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丁 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莉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