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低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6659号 原告:上海**低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280号1幢111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科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低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上海**低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并表示尚未缴纳也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低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