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7304号 原告:***,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科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表示诉讼费不再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钱 娟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