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

***与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2763号 原告:***,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上海锦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第22幢AS13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1099号5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科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锦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故向本院申请撤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徐旻琰 书 记 员 张 安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