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874号
原告:上海金民给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郊南村455号第六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科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金民给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上海金民给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民给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金民给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白志中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沈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