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

***与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3921号 原告:***,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2968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科路36号。法定代表人:***。原告***与被告中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经审核后,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