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5704号
原告:北京精兴达制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41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领,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E76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精兴达制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精兴达制冷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营业部(账号XXX)的存款180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精兴达制冷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营业部(账号XXX)的存款180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