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明天时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明天时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7250号
原告北明天时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永引渠南路18号院2号楼3层B307-B309。
法定代表人:韩向明。
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崔岩。
原告北明天时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王英霞
人民陪审员  栗九红
人民陪审员  王晓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王 叶
书 记 员  吕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