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明天时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上海双泽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北明天时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6243号
原告:上海双泽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严永清。
被告:北明天时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谢励人。
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受理原告上海双泽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明天时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原告提供的《展台承揽合同》,布展搭建地点位于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新馆),经过与原告谈话,原告确认布展已按照合同约定搭建完毕,则本案合同履行地可以确认为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新馆)即位于北京市顺义区,而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张 琳
书记员 屠丽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