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明天时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明天时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保2424号
申请人:北明天时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韩向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诚。
申请人北明天时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欠款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3财保106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银行存款687567.2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延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尚思瑶